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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7 號
  法律問題:
獨資商號A負責人甲因容許他人借用商號A名義及證件供他人參加投標,
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容許借名投標罪」,經法院依同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第九十二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
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判處「甲因執行業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或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七月;A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元」,是否合
法?
2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50800470 號
  法律問題:
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而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
科以該條之罰金。」,所謂廠商是否以法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