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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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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10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一
法律問題:
對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為之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不在機關所在 地住居,且無代理人住居於該地(異議之提出採到達主義為前提),得否 類推適用訴願法第 16 條扣除其在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