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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院臺原字第 1135007055A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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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 4
條第 3 項、第 5 條、第 6 條第 3 項後段及第 10 條規定,自即日
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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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88)工程企字第 88083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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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釋示「共同投標辦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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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88)工程企字第 88095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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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二項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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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88)工程企字第 880971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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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勞務分包轉包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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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2000328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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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研商本會研擬之「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
與採購注意事項」 (草案) 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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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6004672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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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分包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規定設定權利質權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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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8002441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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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工作團隊資料,並於得標後納入
契約中,應不得更換評選(審)時所列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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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8005127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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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保險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於各契約範本中,增訂受益人條款,加註「
不包含責任保險」及,得標廠商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就分包
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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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9001012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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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大陸地區廠商、財物或勞務得否參與我國政府採購,應依「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為前提,大陸地區廠商如欲承攬我國公共工
程,應依相關法令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並取得我國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
攬工程手冊,始得參與;各機關之採購標的,如屬得由大陸地區輸入至台
灣地區之品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提供該等原產地為大陸
地區之財物參與投標;至於大陸地區人士屬建築師、技師、律師或會計師
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因不開放其參與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考試
,故無法提供我國技術服務或專業服務之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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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9005255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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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杜爭議,應依新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為契
約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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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00004900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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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上級機關對於招標機關依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第 1
點第 4 款規定,報請准予合併辦理招標者,應審慎審查必要性。又為避
免無照廠商影響工程品質,採建築工程與水電工程合併招標或共同投標者
,得依共同投標辦法第 5 條、第 6 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
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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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03002410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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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履約期間利用「拒絕往來廠商」公開資訊,注意得標
廠商之分包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規定不得作為分包
廠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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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07004453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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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及付款憑證開立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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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1000121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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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分包廠商」與「協力廠商」之差異及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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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發文字號: |
北市法二字第 096315066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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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本案共同投標廠商雖應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但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其受領契約價金之債權,乃依契約約定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
額享有各自依約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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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發文字號: |
北府工採一字第 091000091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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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於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廠
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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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發文字號: |
府工採字第 096313343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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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時,如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
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而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者,即屬違法,各
機關應確實注意有無相關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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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發文字號: |
府工採字第 09731923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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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務或勞務採購之函釋
,經臺北市政府彙整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所示,各機關辦理相關業務應依
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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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發文字號: |
高市府工公字第 091000829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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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機關依規定,於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以廠商
者,其開立之對象應僅限為該採購契約之當事人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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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發文字號: |
陸經字第 098001447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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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現階段機關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暫不准許在台成立之陸資企業包括子公
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
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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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發文字號: |
陸經字第 1010300134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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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各機關辦理涉及在台陸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相關事宜,依世界貿易組織政
府採購協定、政府採購法及工程會相關釋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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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 096005113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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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條第 67 條設定權利質權而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
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應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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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 096045518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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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分包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規定設定權利質權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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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發文字號: |
台稅二發字第 096040720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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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財政部 80 年 1 月 8 日台財稅第 790426916 號函規定須以法院判決
為要件,始得為執行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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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發文字號: |
(89)法律字第 02038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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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開標或決標之規定或第四章
履約管理違約處置等,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
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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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發文字號: |
北市法一字第 092308678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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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本案○○技師事務所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所稱之分包廠商,並依該條
規定將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
予分包廠商者外,該服務費仍應由訂約之當事人即承商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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