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內授營中字第 1040408721 號
  要  旨:
有關營造業法第 25 條所稱「自行施工」之疑義

2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1030813771 號
  要  旨:
綜合營造業綜理整體性之營繕工作時,如係其自行履行原契約之全部或主
要部分,係屬營造業法第 25 條規定之自行施工,其以租賃設備機具代替
自有者亦符合自行施工定義。至於綜合營造業者僱用人力施作時,如該業
者與施作人間成立僱傭關係,可認定其為自行施工;若屬承攬關係,受轉
交者若為營造業且非屬轉包行為者,亦可認定為自行施工

3 發文字號: 營署中建字第 0970080618 號
  要  旨:
因違反營造業法第 26 條規定遭停業處分廠商所延攬之工程,按營造業法
第 21 條規定,得委由符合原登記等級之營造業繼續施工,並應適用採購
契約要項第 23 點但書規定
4 發文字號: (87)工程管字第 8715236 號
  要  旨:
請機關嚴格取締工程違法轉包之情事

5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9719 號
  要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勞務分包轉包疑義

6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100415550 號
  要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疑義

7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40014308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範本」

8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509930 號
  要  旨:
函詢學校勞務採購案獨資商號之得標廠商可否變更負責人疑義

9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039980 號
  要  旨:
營造業法第 21 條但書規定受委託廠商概括承受後續工程之進行,應屬「
採購契約要項」第 23 點但書例外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之情
形,與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第 1  項「不得轉包」之規定並無牴觸

10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244100 號
  要  旨:
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工作團隊資料,並於得標後納入
契約中,應不得更換評選(審)時所列技師

11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468030 號
  要  旨: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應詳細載明,主要部份為何,並視個案需求及廠商資格
而為不同認定,避免發生全部自行履行困難或主要部份比重過低情形,進
而影響公平競爭

12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90018923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檢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
或錯誤態樣」,其分為準備階段;採購、履約管理、驗收等 2  階段共計
15  種錯誤態樣
13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00017268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承包政府採購之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應自行履行工程契
約,不得轉包,機關如發現廠商有轉包行為,得解除、終止契約或沒收保
證金,及要求損害賠償,並將違法轉包廠商列入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黑名
單

14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200456540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所稱「得標廠商不得轉包」,係指得標廠商不得依約
定將契約之全部或主要部分轉包其他廠商。又機關依同法第 101  條通知
廠商,不因契約是否終止而異

15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300241010 號
  要  旨: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履約期間利用「拒絕往來廠商」公開資訊,注意得標
廠商之分包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規定不得作為分包
廠商之情形

16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400276980 號
  要  旨:
有關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如符合民法第
305 條所定「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則非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所稱之轉
包及採購契約要項第 23 點所稱契約轉讓                            
17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90020134 號
  要  旨: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之耐震標章特別監督制度非屬法令規定,難以作為
訂定政府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之依據;投標廠商之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18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100012136 號
  要  旨:
有關「分包廠商」與「協力廠商」之差異及定義

19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 10100474920 號
  要  旨:
為維護原住民地區良好技術服務產業工作環境,機關應依工程特性合理調
整工程單價及經費,以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方式決定廠商。並重申原住民
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之採購方式、訂定及審查投標廠商資
格,與履約管理應注意事項,以提升服務品質

20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231356300 號
  要  旨: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
司履約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
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者,則不在此限

21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 09631334301 號
  要  旨:
有關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時,如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
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而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者,即屬違法,各
機關應確實注意有無相關情事
22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 09631334301 號
  要  旨:
有關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時,如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
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而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者,即屬違法,各
機關應確實注意有無相關情事
23 發文字號: 秘台處四字第 1040023240 號
  要  旨:
獨資商號於承攬機關採購案件過程中,變更負責人,如符合營業概括承受
情形,讓與人於 2  年之內,應負連帶責任。又其屬毋須待契約相對人同
意制度,自與轉包及契約轉讓不同

24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20389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開標或決標之規定或第四章
履約管理違約處置等,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
疑義
25 發文字號: 水保治字第 1011875993 號
  要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修正「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
約範本」契約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