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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政府採購法第 5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08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60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而合法通知通知廠商說明、減價
、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
,視同放棄。本件訴外人既未依據採購機關之通知按時到場議價,其議價
權利已視同放棄,自不因採購機關事後擅自延長議價時間,及可以議價權
利復活之理。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固規定,視同放棄
之廠商如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
決標對象,惟訴外人之報價仍然高於採購機關之得標底價,行政機關採取
流標處理,並未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加上行為人等曾於訴外人受第二次議
價通知時,阻止訴外人前往會場,自難認定渠等具有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之行為,而應為無罪諭知。

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