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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上更(一)字第 40 號
  要  旨:
按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是發包
機關所訂底價必低於廠商之標價,故廠商與發包機關議價時,須再經減價
方可低於底價而得標。因而以二家公司名義投標,確有可能影響開標結果
。又發包機關於辦理採購業務開標前、決標或簽約後,倘發現不同投標廠
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
之規定,分別為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撤銷決標、終止契約、解除
契約之決定,可見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時,確足生影響採購之結果及開標結果之正確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5年上訴字第 4411 號
  要  旨:
被告為使本標案順利決標,借用無競標真意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此部分
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
名義投標罪;又其身為公司實際之負責業務人,卻利用此一控制公司經營
之機會容許其公司參加投標,所為則係犯同條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妻子、女兒犯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係間接正犯。所犯上開二
罪間,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
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處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947 號
  要  旨:
行為人之操控價格行為,毋須對全部參與投標廠商為之,即僅部分廠商協
議,亦受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所規範。因此行為人縱未操控全部
投標廠商之價格,因仍可直接限制競爭,降低得標之阻力,發生相對地影
響力,故亦該當構成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408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
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乙
企圖在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決標要件之假象,所為實際上已導
致上述標案缺乏價格之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
實,有害於公益,惟念犯罪後尚能坦承大部分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手
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對被告乙及該公司,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及科以罰金。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4年矚重訴字第 5 號
  要  旨: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及第 301  條
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
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
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
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
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
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亦即若證據資料在經驗科學上或論理法則上尚
有對被告較為有利之存疑,而無從依其他客觀方法排除此項合理之可疑,
即不得以此資料作為斷罪之基礎,且刑事訴訟制度受「倘有懷疑,即從被
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所支配,故得為訴訟
上之證明者,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須客觀上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達於確信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確信」
之程度,而有合理可疑存在時,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認定,換言之,在法
律判斷上,即不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08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60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而合法通知通知廠商說明、減價
、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
,視同放棄。本件訴外人既未依據採購機關之通知按時到場議價,其議價
權利已視同放棄,自不因採購機關事後擅自延長議價時間,及可以議價權
利復活之理。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固規定,視同放棄
之廠商如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
決標對象,惟訴外人之報價仍然高於採購機關之得標底價,行政機關採取
流標處理,並未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加上行為人等曾於訴外人受第二次議
價通知時,阻止訴外人前往會場,自難認定渠等具有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之行為,而應為無罪諭知。

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