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4 號
  法律問題: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為招標、審標、決標行為,是否為執行公權力之
行為,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2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40805185 號
  法律問題:
政府採購法在民國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月8日生效後,
投票廠商間之單純陪標行為,固然得依照修正後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
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規定,予以刑事處罰,然就執
行招標、開標或決標之公務員言,若其明知該等投標廠商間,有陪標情事
,卻仍製作開標紀錄等決標文件,而未依照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
第2項規定,為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之決定 (該條第1項) 或撤銷決標、終
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該條第2項) 時,有無相應之刑事處罰規定?
3 發文字號: 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三
  法律問題: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關於採購機關得就廠商所繳納押標金不予發
還或追繳之規定中,所謂經主管機關之「認定」之性質為何?而行政院採
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針對另機關函詢具體案例行為,以回函肯認該類行
為確屬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時,嗣後其他機關
是否即得援引該函文作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