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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107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12 號
  法律問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  條第 1  項委託國營銀行辦理採購,除決標公告
之招標「機關名稱」一欄記載為該國營銀行名稱,於相關之行政程序均以
該銀行採購部之名義為之。試問:如提起行政訴訟,應以國營銀行為被告
,或以該銀行之採購部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