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 條第 1 項委託國營銀行辦理採購,除決標公告 之招標「機關名稱」一欄記載為該國營銀行名稱,於相關之行政程序均以 該銀行採購部之名義為之。試問:如提起行政訴訟,應以國營銀行為被告 ,或以該銀行之採購部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