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 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票,即應依招標文件 所定時間開標決標。」反面言之,若未達三家合格廠商投標,即無法開標 決標。廠商為符合三家廠商的要件,有時會向其他無意投標的廠商借牌參 標。設若甲為甲公司負責人,於政府採購法九十一年修正前,欲參與政府 招標工程,唯恐參標廠商未達三家無法決標,故向無意參標之乙、丙公司 借牌投標,試問此行為是否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加以處罰?
借用無競標意願之廠商投標以形式上滿足「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之開標及決標要件,製造競標假象,應論以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 之詐術投標罪或同條第 5 項之借牌投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