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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120 號
  要  旨:
依訴願法第 7  條前段,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
,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又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
機關之採購得洽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是以,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案,依該項規定,委託銀行辦理採購業務,因彼此
無隸屬關係,銀行乃受委託而為行政處分,應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
如對該處理結果,有所不服,應以委託之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37 號
  要  旨:
當事人是否適格涉及權利義務關係主體之歸屬,就具體之訴訟得以自己名
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得受本案判決之權能,自屬事實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之事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3年裁字第 790 號
  要  旨: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與內政部營建署就工程採購案件簽訂代辦協議書,相關
約定難謂全無行政契約之性質。營建署受任擔任專案管理人及代辦採購人
並受有報酬,自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4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78 號
  要  旨:
遲延給付依契約應交付之物,雖經同意展延交貨期限,惟所交付之物仍有
諸多瑕疵,經兩次複驗結果,仍未補正完畢以通過驗收,顯見無法改善以
達到契約預定之效用,是以解除採購案全部契約於法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79 號
  要  旨:
交付之物雖經授權改裝,然提出之原廠品質與結構安全保證等文件,皆與
契約約定本旨不合,且交貨逾期並經兩次複驗均不合格,是以解除採購案
全部契約於法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533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期間及完成之效果,對
於具委任契約性質行政契約中,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起算、中斷、不完成
等事項,則付之闕如,故有關此部分事項之爭議判斷,依同法第 149  條
規定,應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7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183 號
  要  旨: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之行為,原不以行為人
成立刑事犯罪之偽造、變造文書罪為必要,無論有權或無權製作文件者偽
造、變造履約文件,凡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而明顯妨礙
採購品質及依約履行目的之確保,均應包括在內。此外,共同供應契約,
基本上係指由一機關進行採購並與廠商訂定採購契約,其他機關則可利用
此一契約要求供應,而無須另外進行招標程序,實際上並非處理共同供應
,而係涉及共同需求之情形。因此,本於採購機關之地位,對於合致行為
時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之廠商,自有通知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之權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726 號
  要  旨:
地方稅自治條例報中央機關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第 4  點規定,報請備查
之案件,由財政部負責彙整辦理,並於收文後視自治條例之內容,先送請
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就該自治條例表示意見,並敘明有無違反地方稅法通則
第 3  條第 1  項不得開徵事項之規定及有無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
授權之法規,於十五日內函復財政部,俾彙整中央機關之意見後,召開審
查委員會審議。財政部對報請備查之案件,須先彙整各機關意見,並召開
審查委員會審議,再依據委員會之決議內容擬具函稿,亦足見財政部對於
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本於法律之授權,具有實質監督及審查「地方稅自
治條例」是否違法之權限,非如上訴人所主張「報請備查」僅係「報請知
悉」之性質;且經同意備查之地方稅自治條例,亦僅係審查後認該條例未
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而得公布施行,至於
對該地方稅自治條例之相關解釋及執行,地方政府仍不得違反法律之規定
或悖離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內容。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49 號
  要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洽由他機關代為採購之洽辦機關,其得行使之職權
或應辦理之事項,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判字第 1916 號判例意旨,屬
其固有權限,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而發生喪失
管轄權之效果,於必要情形,仍得自行行使職權並辦理相關政府採購法所
規定之事項。

10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266 號
  要  旨:
行政協助係指行政機關請求其他機關提供其職權上合法之臨時性、局部性
、輔助性的協助,而非將該機關之職權全權委之其他機關。是國防部政治
作戰局將其所負執行老舊眷村改建之任務,經由合意方式委由內政部營建
署執行,兩造間所簽訂之協議書,應屬具有委任性質之行政契約,而非行
政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