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醫療器材之零件,就醫院與廠商間所簽訂之合約中約定,該零件屬於 消耗性之零附件或耗材,縱因醫院依該物之性質正常使用,亦無從避免其 自然耗損,廠商並無免費修繕或更換新品之義務,此時醫院自不得主張廠 商應進行更換新品;而廠商之前因更換該零件,而使醫院得以繼續使用, 此自屬醫院因此而得之不當得利,而有返還之必要。 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