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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台上字第 5317 號
  要  旨:
認定被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有無參與不法犯行,必須連貫各行為人行為
情境之「前後脈絡」,及相關證據間之相互印證、補強作用,作為判斷基
礎,以避免產生「隧道視野」,造成法院判斷上之偏狹,此於多人分工合
作,各自遂行所分擔之部分行為之現代型多數參與犯類型而言尤為重要。
又事實審法院就卷內被告有利及不利之直接、間接證據,應一律詳為調查
,不得將各項證據予以割裂,分別單獨觀察判斷。而證據法上佐證法則所
補強者,只須因補強證據與供述證據之相互參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
者,即足當之。再尚有其他足以影響結果之重要疑點或證據並未調查釐清
,仍難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2年判字第 850 號
  要  旨:
人民參與政府機關採購案之投標,本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內容參與投標
,為確保參與投標之廠商有履行契約之能力,參與投標之文件除別有規定
外,自不得於事後始行補正,此觀乎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投標
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不得決標,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招標
機關可以例外規定得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即可得知,是上
訴人既知投標應檢附經認證之承諾協辦書而未檢附,自不得主張於開標後
補正。

3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21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之詐術圍標罪,係指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
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的結果,為其成立要件;所稱「
詐術」,係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1055 號
  要  旨:
所謂違法取得之不法利益者,依照一般之政府採購案,除了可扣的除材料
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以外,得標廠商自有其所可合理獲得之利潤,但如
若有和公務員勾結並藉此違背正當之招標程序或法令規定等,進而使其本
無法獲得之採購案轉而得標者,則上述所謂合理利潤部份,仍應不屬於合
法之利益。

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