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
21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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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6年台上字第 5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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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2 項,於定義何謂採購法所稱之財物時,固將生
鮮農漁產品除外,然並未設有排除其得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財
物合併辦理採購之規定,則於適用政府採購法合併採購者,自仍應受該法
之約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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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22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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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明文保障原住民族之國策,尚無限制具原
住民身分者僅得從事特定類型工作之意旨,而立法者於訂定原住民族工作
權保障法第 12 條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時,既已充分考量「廠商規
模」等事項,始訂定規範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以上之得標廠商,應於履
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 1%, 否則應向原住民族綜合
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業已就企業活動影響之程度,及得標廠商
負擔此社會責任之能力予以衡酌,無違憲法比例原則。另該等條文已就得
標廠商規模之大小、履行期間及進用比例等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從而,凡
具一定規模及於標案履約期間之得標廠商,即生一體適用系爭條文之結果
,尚無差別待遇情形,就此亦無違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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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7年判字第 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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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國防部為執行研製維修辦法有關合作或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銷售及經
營管理軍品等事項,以落實國防法第 22 條規定,乃依職權訂定發布軍品
研製維修作業要點,核其性質,實屬執行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之職權命令
,並非行政規則;其一經下達,即生效力,不生是否應刊登政府公報之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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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3年訴字第 17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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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於環保機關開立之限期改善公文送達前,經稽查檢驗結果再次違反放流水
標準,惟如其排放廢水水質並無惡化情事,亦即未超過前次限期改善之水
質檢驗值,即不應再予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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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5年訴字第 6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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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科技工業機構三年內以公告方式辦理採購,雖經履約驗收合格,但有減價
收貨之情形,不得頒發軍品研發合格證明書或軍品試修能力證明書。採購
案經驗收三次不合格,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之規定,符合減價
收受之情況。因驗收不合格已與當初獲頒軍品研發(試製)合格證明書之
原定資格不符,主管機關以驗收三次不合格,符合減價收受之情形為由,
撤銷已核發之合格證書,於法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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