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機關興辦某村聯外道路改善工程,依法指定三家營造公司比價,甲 、乙、丙分別為這三家之負責人,甲私下央求乙、丙共同圍標,配合其所 說之價格填具投標單,而使政府機關職員將此三家比價登載在職務上所掌 管之比價紀錄表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問:甲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十 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