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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台上字第 2557 號
  要  旨: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 第 5  款公務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
務圖利罪之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為必要,亦即限於直接故
意;且將「違背法令」之範圍明文化,亦即論處被告該罪名時,應明白認
定該公務員職務上有何應遵守義務之法令而未予遵守,以為適用法律之依
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5年上易字第 154 號
  要  旨:
上訴人簽訂系爭工程契約書時,既不知悉系爭投標須知所載之「預算程序
」是否通過,自無意於簽立系爭工程契約時,「合意排除」投標須知記載
:「本案預算程序尚在..未奉審核通過時,本案取消並無息退還得標廠
商之押標金」文字之適用至明。申言之,系爭投標須知所載::「本案預
算程序尚在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九二一重建會)審
核中,若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奉審核通過時,本案取消並無
息退還得標廠商之押標金」,依系爭工程契約書第一條規定(見原審卷第
七頁),應屬系爭工程契約書之一部分,並有解除條件之效力至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