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字號: |
工程管字第 09700233070 號
|
|
要 旨: |
關於監造單位受訓合格派駐現場人員,除委託監造契約另有規定外,依公
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監造單位於工程竣工時,即可向機關
申請將其受訓合格派駐現場人員解除登錄,並可調至其他工程
|
2 |
發文字號: |
(88)工程企字第 8804490 號
|
|
要 旨: |
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
金額
|
3 |
發文字號: |
(88)工程企字第 8807824 號
|
|
要 旨: |
有關「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疑義
|
4 |
發文字號: |
(88)工程企字第 8809088 號
|
|
要 旨: |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款方式為學生代辦之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
5 |
發文字號: |
(88)工程企字第 8809511 號
|
|
要 旨: |
辦理驗收之相關疑義
|
6 |
發文字號: |
(88)工程企字第 8810138 號
|
|
要 旨: |
有關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
|
7 |
發文字號: |
(88)工程企字第 8811216 號
|
|
要 旨: |
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辦理計畫變更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
8 |
發文字號: |
(89)工程企字第 89002324 號
|
|
要 旨: |
檢送「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
一覽表」
|
9 |
發文字號: |
(91)工程企字第 91012359 號
|
|
要 旨: |
修正「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
10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400144110 號
|
|
要 旨: |
重申各上級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及「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
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規定,善盡上級機關權責
|
11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400265410 號
|
|
要 旨: |
各機關因海棠颱風造成水災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
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
理
|
12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500089250 號
|
|
要 旨: |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
一覽表」
|
13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500100030 號
|
|
要 旨: |
關於地方首長選舉當選就職後,原於新任首長就職前已得標廠商之負責人
為新任首長胞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之疑義
|
14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500356150 號
|
|
要 旨: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
責一覽表」中,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採「逐案核准」之執行方式
|
15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600147700 號
|
|
要 旨: |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3 第 2 項所稱「上級機關」之意涵
|
16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70020275 號
|
|
要 旨: |
函詢欲利用臺灣銀行「公共工程用鋼筋」共同供應契約於執行時相關疑義
|
17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700202750 號
|
|
要 旨: |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公共工程用鋼筋時,於執行上之相關疑義
|
18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900192950 號
|
|
要 旨: |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
一覽表」,刪除其中政府採購法第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
|
19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900356020 號
|
|
要 旨: |
有關審計部 98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政府採購缺失,共有機關辦
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漏未報請
上級機關監辦等 8 項缺失
|
20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0000078780 號
|
|
要 旨: |
廢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之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
性招標等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開評選規定規定;並自 97.05.22 日生效
|
21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0000082640 號
|
|
要 旨: |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
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
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
22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0000100990 號
|
|
要 旨: |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之案件,其決標程
序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之監辦,得通知其他未得標廠商到
場減價,並註明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
23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0100316930 號
|
|
要 旨: |
機關執行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規定,如稽核委員
或稽查人員係招標機關人員者,則得本於職權指派所屬機關人員代表擔任
監辦人員
|
24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0100383950 號
|
|
要 旨: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規定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政府採
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定有明文,其減價之金額無須訂定底價,與限制性
招標之議價程序有異
|
25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0200377670 號
|
|
要 旨: |
有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準用準用最有利標辦理
廠商評選,議價階段不訂底價之執行疑義
|
26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0500377490 號
|
|
要 旨: |
為避免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可能
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各機關勿犯相同錯
誤
|
27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0901006624 號
|
|
要 旨: |
為加強機關內部控制及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等原則,機關利用共同供
應契約辦理採購,如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9 條第 5 項規定,洽
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12、13 條監辦
規定,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
28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110030814 號
|
|
要 旨: |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規定,洽由其他
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應由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洽請代辦機關之
上級機關代行監辦職權
|
29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110100798 號
|
|
要 旨: |
依據政府採購法修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
」,並自 112.01.01 生效
|
30 |
發文字號: |
審北市五字第 0990000372 號
|
|
要 旨: |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99.03.23 召開之「研商審計部調查各級政
府辦理採購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暨上級機關權責實施情形」會議記錄,
其中有關電腦資訊系統提醒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請上級機
關派員監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