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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政府採購法第 1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427 號
  要  旨:
按隱私權雖非憲法揭明之權利,但參照司法院釋字 603  號解釋可知,其
仍為憲法之基本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而個人資訊因涉及個人隱私權
,應加以保護,除基於公益之必要而訂定法律始得據以公開外,原則上不
得任意公開。次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個人資訊之公
開須符合一定要件,或基於公益之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
之必要,或經該當事人之同意,始得加以公開,因此請求公開個人資訊者
,依例外從嚴之法理,必須證明其請求公開之個人資訊符合上開法條但書
之要件,否則應不予公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302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得標廠商應繳納代金之規定,其課徵目的、對象、額度均有法律明定
,且已限縮至標得政府採購案之一定規模廠商於履約期間內始須足額僱用
原住民,並以最低基本工資作為代金之計算基準,其對得標廠商法益之影
響程度已屬最小;復就得標廠商規模之大小、履行期間及進用比例等為合
理之區別對待,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並無牴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205 號
  要  旨:
政府為保障原住民工作權,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3  項
,對於僱用原住民員工人數未達最低標準者科處代金,該項代金係屬政府
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之特別規定,所訂定之僱用原住民族員工最低比例一
致,且計算員工總人數之方式得依據對原住民族之保障程度而為適度更動
,不需與政府採購法之計算方式相同。由此可知,系爭規範並無逾越法律
授權,或增加母法所無限制等情形。本件受處分人主張,行政機關為行政
處分所依據之規定實為違法裁量云云,實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942 號
  要  旨:
按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及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規定已限縮至標得
政府採購案之一定規模廠商於履約期間內須足額僱用原住民,就干涉法益
程面觀之,其影響程度已屬最小;又原住民就業代金目的乃透過課予達一
定規模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之公法上義務,手段上係以代金繳納取代未足
額僱用原住民之法律效果,並以最低基本工資作為代金之計算基準,因此
判斷上並未抵觸憲法之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次按原住民就業代金係涉及
法律義務之特別公課,此一特別公課,以有法律義務之違反為成立之前提
,不問違章行為之故意過失。蓋特別公課之性質究與行政罰有別,無涉可
責性或歸責性,故僅需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違反僱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義
務而符合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即應繳納就業代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