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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595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
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又
有效之行政處分效力,除拘束原處分機關、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外,基於
法治國家權力分立原則要求,亦具有拘束其他機關、法院或第三人效果。
故非屬行政爭訟對象之行政處分,在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之前,
應受到有效之推定,其他機關及法院在處理其他案件時,必須予以尊重,
以之為既成事實,納為自身行政作為或判決之基礎構成要件事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