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仲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衡平仲裁,乃指仲裁庭如遇適用法律之嚴格規 定,將產生不公平之結果,得經由當事人之明示合意,基於公平、合理之 考量,摒除法律之嚴格規定,改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基此,是否屬衡平 仲裁,需視該仲裁庭有無摒除法律之嚴格規定或當事人之約定,另以公平 、合理考量,而為衡平原則之判斷。倘仲裁庭已就當事人應適用之契約約 定所抽象描述之構成要件,為符合具體案件事實之認定,或適用現有之法 律規定原則,則屬法律仲裁,而非衡平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