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1005161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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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下列場所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採購文件保存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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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工程管字第 095000553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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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監造人員是否需全程在場監造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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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工程管字第 095001631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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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公共工程之施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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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89)工程企字第 890283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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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機關辦理採購全部流程之招標等,應依「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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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5002948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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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招標文件所規範廠商需檢送樣品投標,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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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府工採字第 101301573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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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臺北市政府重申各機關為採購業務時,應確實執行採購檢核作業階段採購
作業,避免發生採購重要缺失,若發現未確實辦理並致採購違失時,應依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置,以提升採購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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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字號: |
(90)行執一字第 0007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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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行政執行處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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