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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40800923 號
  法律問題: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
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票,即應依招標文件
所定時間開標決標。」反面言之,若未達三家合格廠商投標,即無法開標
決標。廠商為符合三家廠商的要件,有時會向其他無意投標的廠商借牌參
標。設若甲為甲公司負責人,於政府採購法九十一年修正前,欲參與政府
招標工程,唯恐參標廠商未達三家無法決標,故向無意參標之乙、丙公司
借牌投標,試問此行為是否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加以處罰?
2 發文字號: 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第 2 次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4 號
  法律問題: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所列情形,
而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則被通知之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
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該廠商
得否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聲請就「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之部分停止執行?

3 發文字號: 各級行政法院 92 年度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 第 6 則
  法律問題:
甲公司參加乙機關辦理之工程採購招標案,並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之公
開招標程序,以總標價新台幣ⅩⅩ元為最低標得標。原預定訂約日為同年
月二十六日,嗣甲公司於訂約日前以其標價偏低,純係筆誤,請求乙機關
准予不決標於甲公司並發還押標金;乙機關則於同年月三十日函復「歉難
同意,並請依限辦理訂約手續,否則將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
款規定辦理」。其後並以甲公司已逾訂約期限,遂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甲公司,另將甲公司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並沒入押標金。甲公司不服,認乙機關並未客
觀審查其是否有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率爾沒收押標金並刊登其為不良廠商
於政府採購公報,於異議駁回後,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
復遭審議判斷駁回,乃依審議決定書之行政救濟教示,向管轄之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受訴之法院應如何裁判?
4 發文字號: 9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法律問題 14
  法律問題: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列事由之一
時,而將違法(約)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該項刊登有
無期間限制?
5 發文字號: 99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三
  法律問題:
若廠商與鄉公所簽訂採購案契約,而後經檢察官偵查發現有借牌投標情事
,後廠商受緩起訴處分並繳納公益金;鄉公所對廠商發函通知追繳押標金
及刊登於採購公報並停權 3  年,此時,若廠商不服提起異議,而鄉公所
將停權期限變更為 1  年,廠商因此而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
,則廠商應繳納之申訴審議費,應如何計算?

6 發文字號: 100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3 號
  法律問題:
機關於辦理政府採購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
情形之一而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是否適用時效規定?

7 發文字號: 10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二
  法律問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對於在此所
稱之事由,是否以全部可歸責於廠商者為限?

8 發文字號: 10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九
  法律問題:
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偽造投標文件,於 96 年 3  月 1  日遞交投標文件
參與機關按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採購之投標案,經機關於同月 8  日
開標,9 日審標,而於同月 10 日決標。而機關嗣後於 99 年 4  月 1
日發現廠商上述偽造投標文件之情形,機關本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惟依最高行政法
院 101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機關依上述規定
對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係對廠商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
以不利處分,具有裁罰性,屬行政罰,應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
所定 3  年裁處權時效。則本件機關對於廠商之 3  年裁處權時效,應從
何時起算?

9 發文字號: 10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一
  法律問題:
對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為之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不在機關所在
地住居,且無代理人住居於該地(異議之提出採到達主義為前提),得否
類推適用訴願法第 16 條扣除其在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