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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政府採購法第 10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台上字第 1886 號
  要  旨:
按仲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衡平仲裁,乃指仲裁庭如遇適用法律之嚴格規
定,將產生不公平之結果,得經由當事人之明示合意,基於公平、合理之
考量,摒除法律之嚴格規定,改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基此,是否屬衡平
仲裁,需視該仲裁庭有無摒除法律之嚴格規定或當事人之約定,另以公平
、合理考量,而為衡平原則之判斷。倘仲裁庭已就當事人應適用之契約約
定所抽象描述之構成要件,為符合具體案件事實之認定,或適用現有之法
律規定原則,則屬法律仲裁,而非衡平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