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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4 號
  法律問題: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為招標、審標、決標行為,是否為執行公權力之
行為,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2 發文字號: 10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九
  法律問題:
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偽造投標文件,於 96 年 3  月 1  日遞交投標文件
參與機關按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採購之投標案,經機關於同月 8  日
開標,9 日審標,而於同月 10 日決標。而機關嗣後於 99 年 4  月 1
日發現廠商上述偽造投標文件之情形,機關本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惟依最高行政法
院 101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機關依上述規定
對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係對廠商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
以不利處分,具有裁罰性,屬行政罰,應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
所定 3  年裁處權時效。則本件機關對於廠商之 3  年裁處權時效,應從
何時起算?

3 發文字號: 10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一
  法律問題:
對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為之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不在機關所在
地住居,且無代理人住居於該地(異議之提出採到達主義為前提),得否
類推適用訴願法第 16 條扣除其在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