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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00 號
  要  旨:
土地所在之斷面設有重要廠房,並非經濟效益不大之農業區,倘將土地劃
入堤防預定線內,將導致該區域內公司極大損失,該主張攸關成土地所有
權人及鄰近居民之生命財產損失,判決若未予以論駁,則有不備理由之違
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256 號
  要  旨:
土地明顯部分座落於水利法劃設公告之縣管河川區域內,並無因圖籍老舊
而有爭議之虞,此區域採河川區域線及堤防預定線共線劃設,河川區域係
河川管理機關為堤防用地、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所需之
用地範圍。而合法建物如未來辦理用地取得,將依查估作業及相關補償辦
法給予適當補償。此外,審酌河段之計畫河寬偏窄,且地區因開發較早,
致人口密集的都市計畫住宅區緊鄰河岸,而使河道無法拓寬,故須採用高
成本的防洪工程即興建高防洪標準之堤防以保護河岸周邊之居民,而該土
地附近多為農地,人口密度不高,故以土地管理之方式來進行防洪,即劃
設堤防預定線來限制河岸周邊土地之使用,係在符合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
審查要點規定之前提下,採取較符合經濟原則與因地制宜之防洪方法,於
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訴更一字第 83 號
  要  旨:
水利法目的為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及堤防預定線,而當事人所受處分之法
律依據為區域計畫法,係公告土地之使用編定,其目的、功能與法律依據
均屬不同,並無多階段行政處分之關係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6年訴更二字第 67 號
  要  旨:
具有負擔處分性質之計畫行政行為,應採行適當程序,使處分相對人之意
見得以獲得計畫機關聆聽審酌,納入於計畫裁量之公私益衡量中予以適當
考量。倘若計畫機關未踐行公眾參與程序,也未履踐其他足以保障處分相
對人聽審權之程序,應認其屬應予撤銷之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