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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757 號
  要  旨:
非處分相對人主張其受侵害,若可判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可認
為具有訴訟權能,應得透過行政訴訟請求救濟。開發行為影響範圍之人民
,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而均具得提起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環境影響評
估審查時,所決議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可能的數個選項,而結論的內
容則應該綜合評述。是否必須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雖以開發
行為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為判斷基準,然只是可能的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結論之一,不能據此認為對於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只會
有通過或必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二種。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253 號
  要  旨:
按申請人之申請係 100  年 9  月 15 日訂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
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發布前已受理尚未同意提供申請開發之案件,依該要點
第 12 點第 1  項但書規定,雖符合該要點第 12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惟仍應受同要點第 3  點第 1  項各款規定之限制。而申請開發範圍
內土地全數為國有土地,其中部分土地係他人占用或租予他人使用,故依
新頒訂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8
款、第 9  款規定,申請開發範圍內之國有土地被占用及已提供使用權者
,除符合各該款但書規定外,不得同意提供申請開發。是以,主管機關乃
以原處分一函復申請人檢具符合該處理要點第 3  點第 1  項各款但書規
定之證明文件後,再申請提供開發,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