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興辦工業人於其擴展計畫核定後,未依擴展計畫進行擴展工業,反將其 廠房機具出租他人使用,由他人於廠區從事製造加工,足以彰顯擴展計畫 所考量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當無擴廠之需要,廢止擴廠計畫之核定, 並未破壞興辦工業人未擴廠之利益,其侵害相較於毗連土地之原利用公益 為小。就此,主管機關廢止原核定擴展計畫及不核發工業用地證明之處分 ,當屬合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