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下列行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三、採取或
堆置土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
以下罰鍰:…七、違反第 78 條之 1 第 3 款、第 78 條之 3 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未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石者。」水利法第 78 條之 3
第 2 項第 3 款及第 92 條之 2 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因颱風來襲
情況緊急,故由上訴人自行處理之情形,明顯不同,兩件施工處理情形尚
難相提並論,況且上訴人在本件之前已有承包相同工程之經驗,對於排水
設施疏濬工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乙節,亦難諉為不知等語,核已詳細
調查比對三大排淤泥之異同,且已明確認定上訴人有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
故意,其認定無違經驗法則,亦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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