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可依法規將權限的一部分,委任所屬 下級機關執行,又依訴願法第 8 條之規定,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依法 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的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的行政處分。臺北 市河川的規劃及行政管理等事項,是由水利法的直轄市主管機關-臺北市 政府,設置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之。因此,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為臺北市河川之規劃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之主管機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