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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水利法第 83-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516 號
  要  旨:
有關河川區域之劃定或變更,人民有無公法上請求權,不但法令並無明文
規定,且從保護規範理論就現行相關法令及函釋加以觀察,亦無法得出土
地所有權人具有申請主管機關作成特定內容公告之公法上請求權之結論,
與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之意旨尚屬有間。此外,土地被劃定為河川
區,並非河道用地,完全與公共設施用地無關,自無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
議原則第 11 條以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第 5  點
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780 號
  要  旨:
因水力事業工程用地而徵收土地之原所有權人於法定補償費外,原無其他
金錢上給付之權益可主張,僅因經濟部為求土地順利取得而自我妥協退讓
,始有經濟部水利事業工程用地核發獎勵金及救濟金要點規定之額外給付
。而該要點規定僅係為有效滿足特殊目的所設置,機關自得藉由對被徵收
土地人民若干制式要求,做為土地使用正當性之確保,以為日後法律紛爭
之杜絕。因此,土地雖經徵收為水利工程用地,但既未於期限前依需用土
地人所提供之制式土地使用同意書而為填寫提出,即難認有同意依徵收條
件而提供土地配合使用之真意,無從為獎勵金之請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345 號
  要  旨:
土地經劃定為河川區域並公告生效後,即應受水利法及相關規定管理規範
,並不因其使用分區未變更而影響公告之效力;縱於公告後,就房屋核發
使用執照,亦不得執為免受水利法限制使用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227 號
  要  旨:
所謂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係指當事人在前訴
訟程序中已提出於事實審法院之證物,事實審法院漏未加以斟酌,且該證
物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重要證物者而言。水利署歷年僅提供土地使用同
意書格式供土地所有權人簽署,以利發放獎勵金,而無配合施工同意書之
格式,其是否提供配合施工切結書,與獎勵金請求權無涉,即屬縱經斟酌
亦不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內容,與再審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685 號
  要  旨:
都市計畫之目的在提供一個有秩序的都市發展環境,對各種活動在地理位
置上的排列作適當的配合,規劃充足的公共設施。希望一方面獲得一個良
好與經濟的生活環境,二方面藉良好與經濟的生活環境吸引並促進產業發
展,增加人民的財富,三方面藉此保護我們賴以維生的自然環境,簡言之
,都市計畫的終極目標是提高人民生活的品質。而都市計畫法所規範之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包括使用區之劃定及使用強度等規定,並對有妨礙各分
區用途的其他使用加以限制,其目的即在於避免都市人口無限制的膨脹,
確保都市作有秩序的發展,維護良好的居住環境及提供合宜的公共設施,
以確保各分區經濟利益,排除有害的分區使用,達成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的
終極目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12 號
  要  旨:
需用土地人擬具徵收計畫書圖清冊及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僅屬徵
收程序之機關間內部準備程序,其均為發動內政部作成徵收處分之內部行
政行為,核屬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7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284 號
  要  旨:
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之私有土地,於未能與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價購時,固
得實施區段徵收,然非強制規定,是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取得方式,
除以區段徵收方式之外,當然亦得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而區段徵收或水
利地重劃,用地取得非僅限於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方式,依一般徵收方
式取得土地,非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497 號
  要  旨:
核發配合施工獎勵金之核發目的在於鼓勵民眾配合政府加速水利事業公共
建設,獎勵民眾先行提供私有土地,紓緩土地取得之阻力。是需地機關為
順利執行徵收而取得用地,於法律所定之補償以外,加給被徵收土地所有
權人獎勵、救濟等名目之給予,為授益處分之性質,而有關施工獎勵金並
非憲法基本人權之保障,而係基於工程便利目的之附加給付,因此相關發
放辦法之規定,司法審查之標準應採「合理標準」,亦即倘若法規之規範
內容,與其目的具有合理關聯者,即為已足。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387 號
  要  旨:
公用徵收須符比例原則,是否實施公用徵收,相關機關具有行政裁量權,
一般人民尚無請求國家徵收其所有土地之公法上請求權,亦無對需用土地
人請求發動徵收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105年再字第 23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為有效滿足其特殊目的,自得對受領給付者設定若干制式要求以
加速完成公共事業之本旨,並杜絕日後因徵收條件認知不同而產生法律紛
爭。此外,當事人提出者為主管機關討論法令規範意旨之會議資料、解釋
法令規範意旨之令函或抽象之法律、行政命令,及就具體個案所為行政處
分或決定,或法院之裁判意旨,僅是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之過程或結論,
並非認定事實之證據本身,均非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4 款
所謂證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43 號
  要  旨:
需用土地人認其興辦公共事業有必要徵收私有土地,應檢具相關文件,向
主管機關申請徵收,至有無申請徵收必要,需用土地人具裁量權,一般人
民並無請求需用土地人向國家申請徵收其所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公法上
請求權。因此,一般人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請求國家徵收其所有土地
或土地改良物之公法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