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地點位於農路與水防道路銜接之設施處,雖無從查知該設施之設置機 關,但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等相關規定,地方政府為肇事地點附近事實上具 有管轄權主管機關,應以地方政府為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之機關
按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因請求權人請求為國家賠償協議成立, 或經請求權人依程序訴請賠償獲勝訴判決確定,而依協議或判決為賠償後 ,得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求償。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 處分後,經法院判決補償相對人,則非國家賠償法適用範圍
訂定「經濟部水利署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
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之裁量基 準及標售拍賣作業程序,訂定「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