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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水利法第 7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19 號
  要  旨:
土地現值因其條件之變更,得由經一定程序予以調整,則特定土地之土地
現值可能變更,應為其所有權人得預見。因此,不得以曾經評定公告之土
地現值為信賴基礎,而主張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此外,徵收土地應補
償之地價,原有一定之程序與標準,如已踐行法定程序並合乎標準,當事
人自不能因不滿意於補償地價之數額,而遽指為違法。故地價評議委員會
對於地價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之評定,係基於法律授權之專屬性
,除其評定過程有未遵守相關之程序,或恣意濫用等違法情事,否則法院
即應尊重其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474 號
  要  旨:
按核屬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尚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並
非就具體事項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難認主管機關係
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有所准駁而產生具有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人民自不
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635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原核准土地按農業用地課徵田賦,惟經行政機關實地勘查發現,
系爭土地興建有未具備建築執照之鋼鐵造房屋,且行為人已申請房屋設籍
,雖可視行為人就房屋所在土地而言已無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意思,然系
爭土地尚包含其他部分,行政機關未通知行為人陳明土地使用情形,而將
系爭土地全部改依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課徵地價稅,即屬遽論,房屋所
在範圍以外之系爭土地部分,仍應依據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課
徵田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637 號
  要  旨:
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
物應一併徵收。但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不在此限。亦即
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之建築改良物,並非徵收補償之對象,僅合法之建築
改良物,始有徵收補償之法定義務,又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為土地徵收時
對合法建築改良物一併徵收而發給之補償,係屬法定義務。又國家因公共
事業之需要,對人民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強制徵收者,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補償義務應以依法取得之財產權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