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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水利法第 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7年重訴字第 24 號
  要  旨:
承攬人承攬政府機關之工程,因颱風期間,政府機關指示承攬人緊急啟動
應急分洪致承攬人受有費用損害,係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實施之防汛緊急應
變措施,應急分洪之指示,核屬政府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
害擴大,依災害防救法規定之必要之應變、搶救措施,為行政公權力之行
使,承攬人既因政府機關應急分洪之指示受有財產之損失,自應適用災害
防救法第 33 條第 1  項之損失補償規定,惟應先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申
請政府機關依法補償,於政府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作成行政處分後,
如有不服,方得依行政訴訟依第 8  條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始符合法
定救濟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原訴字第 1 號
  要  旨:
原住民保留地之申請租用,是否有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
計及原住民行政之原則,主管機關固享有判斷餘地。然其判斷,不得與強
制、禁止規定相違背。且是否合於原住民保留地之劃編所欲達成之行政目
的所必要,有無違反比例原則,作為判斷依據之事實,有無認定事實之違
法,行政法院均得予以全面審查。因此,是否有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
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之原則,並非主管機關所得任意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