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對其向行政機關申請之案件被駁回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判決駁回 確定後,自不得再以該確定判決事件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 他攻擊防禦方法,於新訴訟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行政法院亦 不得為相反意旨之裁判,故人民以與原確定判決確定力範圍相反之理由, 再提起行政訴訟,應認其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是以,人民以前確定判決 確定力範圍相反之理由,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