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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水利法第 5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666 號
  要  旨:
人民對其向行政機關申請之案件被駁回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判決駁回
確定後,自不得再以該確定判決事件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
他攻擊防禦方法,於新訴訟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行政法院亦
不得為相反意旨之裁判,故人民以與原確定判決確定力範圍相反之理由,
再提起行政訴訟,應認其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是以,人民以前確定判決
確定力範圍相反之理由,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404 號
  要  旨:
機關施作河道護岸加固防護之目的,係在避免水道兩岸之土石流失及水流
溢出或流竄致生水道旁居家財產安全,並未改變水道位置及流向。而當事
人於應買得標土地時,亦已知有水道流經土地,且其取得土地所有權後,
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機關有再為挖掘、施工或其他興辦水利事業之行為,也
沒有任何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渠水道之情事,尚與水利
法第 57 條規定予以相當之補償之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