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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水利法第 54-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372 號
  要  旨:
當事人申請時,水庫已公告其蓄水範圍,土地倘位於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
標高以下及其迴水所及蓄水域等範圍內,即屬水庫之蓄水範圍內,而不得
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且土地必須整體觀察,無法分割認定,土地既有部
分低於蓄水範圍,自應認定土地全部係屬蓄水範圍內之土地,同時已就測
量結果、建屋填土及不宜分割等情,予以綜合判斷,亦無違論理法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253 號
  要  旨:
按申請人之申請係 100  年 9  月 15 日訂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
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發布前已受理尚未同意提供申請開發之案件,依該要點
第 12 點第 1  項但書規定,雖符合該要點第 12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惟仍應受同要點第 3  點第 1  項各款規定之限制。而申請開發範圍
內土地全數為國有土地,其中部分土地係他人占用或租予他人使用,故依
新頒訂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8
款、第 9  款規定,申請開發範圍內之國有土地被占用及已提供使用權者
,除符合各該款但書規定外,不得同意提供申請開發。是以,主管機關乃
以原處分一函復申請人檢具符合該處理要點第 3  點第 1  項各款但書規
定之證明文件後,再申請提供開發,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原訴字第 1 號
  要  旨:
位於水庫蓄水範圍內之土地,屬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之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不得為私有,無從依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要點第 3  點及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 4  點之規
定,申請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4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514 號
  要  旨:
於日月潭水庫蓄水範圍行駛船舶,其行為人應向該水庫管理人申請許可。
惟船舶公司與當事人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船舶公司前以該公司為行為人
之申請,其效力不及於自然人之當事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630 號
  要  旨:
水質污染與否並非禁止於水庫釣魚之唯一考量,禁止釣魚之公告與追求維
護水庫水質與營運安全之目的相符,並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釣客僅釣
魚地點受限,對其釣魚行為自由之干擾影響非鉅,公告之手段與目的之間
也無違反侵害最小之必要原則,與公告所追求水庫水源潔淨之重要公益相
比,並無明顯輕重失衡,未違反平等原則及人民平等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