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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水利法第 3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283 號
  要  旨:
按依水利法第 40 條、第 34 條第 1  項之規定,水權人申請展限登記須
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適當者,應作成核准之處分,認為不適當者,
則於一定限期內駁回申請,因此水利法第 40 條所謂有延長之必要應指經
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適當者,非憑水權人單方認定有延長必要。又該條
僅規定申請人必須遵守期限 30 日之規定,主管機關當無僅以該條審核之
,從而以水利法第 17 條之規定,認水權人並無經營事業之使用溫泉水權
之事實,不符法律之規定而予以否准,即難謂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696 號
  要  旨:
按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亦為民生所必需、作物生長之所繫;惟
因天然資源有限,加以天候雨水之不確定性,自應重視水資源的有效利用
。故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
者為限;而用水標的之順序,除家用及公共給水為第一順位者外,第二順
位應以農業用水為優先。是主管機關於審核水權之引用水量時,自應參酌
引水地點之各月水文狀況、其附近已核准水權水量、環保基流量及事業所
需用水量「覈實核給」之。若行政機關未依實際氣候變化等影響因素審查
需水量,則其審查核定之程序即有疏失,且有裁量怠惰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601 號
  要  旨:
因天然資源有限,應重視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故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
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而用水標的之順序,
除家用及公共給水為第一順位者外,應以農業用水為優先。是主管機關於
審核水權之引用水量時,自應參酌引水地點之各月水文狀況、其附近已核
准水權水量、環保基流量及事業所需用水量覈實核給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2年訴更一字第 148 號
  要  旨:
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
限;而用水標的之順序,除家用及公共給水為第一順位者外,應以農業用
水為優先。因此,主管機關於審核水權之引用水量時,自應參酌引水地點
之各月水文狀況、其附近已核准水權水量、環保基流量及事業所需用水量
覈實核給之。而主管機關於審核水權展限申請案件,依原水權期限屆滿時
之事實狀況,在必要範圍內予以展限,係依水利法第 40 條但書之法律規
定所為,並非將該案件以新水權案件處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548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就水權展延係採申請與核准二階段之處理模式,縱認當事人確無
法於水權展限期間內提出展限後有效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因養殖漁業登記
證屬得日後補正之事項,行政機關於收受申請書後,認有此項文件之欠缺
,亦應於十五日內通知當事人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並不影響
當事人應先於期限內以原有之養殖漁業登記證提出水權展限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102 號
  要  旨:
水權人申請展限登記須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適當者,應作成核准之
處分,認為不適當者,則於一定限期內駁回申請,因此水利法第 40 條所
謂「有延長之必要」應指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適當者,非憑水權人單
方認定有延長必要。而機關於審核時,必須參酌水權水量、環保基流量以
及申請人需水量以及實際使用情況綜合評量之,此即主管機關審核時認定
水權申請人是否有必要申請展限、展限登記是否適當之判斷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32 號
  要  旨:
由於水資源為有限天然資源,對於需要取用水資源者,除符合水利法第
42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免為水權登記之用水外,均應辦理水權登記,
取得水權登記後,亦應按照規定之用水量使用,受處分人主張用水量限制
僅適用於新水權申請登記一節,實無法理依據,洵無足採。又參照該法第
27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等規定,水權狀關於「用水範圍」、「引
用水量」等內容如有更改,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否則不生效力,行政
機關審查後既發現受處分人之灌溉面積減少,而依據同法第 17 條規定刪
減部分用水量,亦無違法之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929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依據水利法第 45 條規定授權制訂之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審核水權之引用水量時,應參酌引水地點之各
月水文狀況、其附近已核准水權水量、環保基流量及事業所需用水量覈實
核給。上開規定既屬針對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所為之規範,行政機關審查
受處分人所申請之展限登記資料後,如發現有應調整用水量之事由,自得
適度調整,並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