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之作為或不作為是否違法,應否撤銷,或課與義務命其作為等, 均屬行政法院審判權之範圍。如其處分確係有效存在,縱內容有不當或違 法,而在上級官署未依訴願程序撤銷以前,司法機關自不能否認其效力。 故人民主張因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遭受侵害,如得請求第一次權利保護, 而因故意過失怠於請求,應不得再行請求第二次權利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人民主張因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遭受侵害,如得請求第一次權利保護,而 因故意過失怠於請求,應不得再行請求第二次權利保護,否則,若違法行 政處分之受害人,不經行政爭訟救濟程序,均得於國家賠償法第 8 條所 定二年或五年消滅時效期間內,請求國家賠償,則提起行政爭訟期間之限 制將形同虛設,且迫使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而有侵越行政法 院審判權之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按課予義務訴訟事件,行政法院係針對「法院裁判時原告之請求權是否成 立、行政機關有無行為義務」之爭議,作成法律上判斷,故其判斷基準時 點,非僅以作成處分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為準,又此類課予義務訴訟之目 的,在於裁判時判斷當事人之請求有無理由,而非事後審查行政處分是否 違法,自應以法院裁判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為基準,而非以過去存在之事 實或法規為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