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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發文字號: |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28093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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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戶數變更,如有涉及變更建造行為以外之樑
柱、樓地板、分戶牆等相關構造、設施或設備等,方須依據建築法第 73
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等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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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8001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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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原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於 100 年 9 月 1 日
刪除後,建築物如為同一使用類組使用項目間之更動,即不須申請變更使
用執照,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若有意受理此等事項,得於地方自治規範中研
訂適宜規定憑辦;倘建築物構成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之變更使用
類組、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或進行室內裝修者,則應分別依據建築物
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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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8053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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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建築基地原核定法定空地綠化設施之變更,如未涉及開放空間之變更使用
,則非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規定之應申請變更使用
執照之法定項目,應按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督促建築基地之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恢復為原領使用執照核定內容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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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80031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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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共同領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式建築物申請戶數變更,如無建造行為以外之樑
柱、樓地板、分戶牆等相關構造、設施或設備變更情事者,並無建築基地
應否合併及各執照原核定建蔽率率、容積率等檢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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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北府工建字第 09404238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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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檢送「臺北縣建築物室內裝修檢討項目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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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 09200268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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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函詢零星工程類別疑義及其是否需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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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 09200268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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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函詢零星工程類別疑義及其是否需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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