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建築法第 7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199 號
  要  旨:
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之管理,在「建築許可」、「施工
管理」階段,各有其應遵循之規範,不可混為一談。建築法第 58 條第 3
款係屬「施工管理」階段規範,係以建築物在施工中,經地方主管建築機
關發現有「危害公共安全者」為要件。主管機關既於建照核發前,認設施
之位置、安全距離符合安全管理辦法,則施工中之設施,究有如何危害公
共安全情事,即有未明,事實審法院應本於職權予以調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389 號
  要  旨:
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為人民依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權
利,其申請案若有不合法或未依限補正必要事項之情形,主管機關固可依
法予以否准,惟尚不得預先禁止其提出申請。被告所為「並於改善完成後
,始得再次提出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申請」之處分,核屬無據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093 號
  要  旨:
消防法第 9  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所稱消防安全設備檢查
,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等有關消防設備的定
期檢修及申報,與建築法第 77 條有關建築物的定期檢查簽證及申報不同
,並無完成消防法所定消防設備的定期檢修及申報,即可豁免辦理建築法
所定建築物定期檢查簽證及申報的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