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如經調查仍無具體證據認定確有偽造門牌或戶籍證明之嫌,則建造執 照尚未經註銷仍有效之情形下,起造人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只要符合上 開建築法規定要件,即得予以核發,反之,可撤銷原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
有關起造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之資料,致使主管建築機關依該資料作 成違法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具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是否撤銷,原 則上仍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又如認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應予撤銷並予撤 銷者,自不得核發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