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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建築法第 6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441 號
  要  旨:
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違
法行政處分者,因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維護依
法行政之公益目的,該違法行政處分即使已經過法定救濟期間,仍得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授益處分得申請變更原來之規制內容係以其仍有
效存續為基礎,如該授益處分業據主管機關以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
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為由而予以撤銷者,既已失其得以變更之客體,原
受處分人無從憑以申請變更,其申請自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2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199 號
  要  旨:
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之管理,在「建築許可」、「施工
管理」階段,各有其應遵循之規範,不可混為一談。建築法第 58 條第 3
款係屬「施工管理」階段規範,係以建築物在施工中,經地方主管建築機
關發現有「危害公共安全者」為要件。主管機關既於建照核發前,認設施
之位置、安全距離符合安全管理辦法,則施工中之設施,究有如何危害公
共安全情事,即有未明,事實審法院應本於職權予以調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0年訴更一字第 12 號
  要  旨:
為免當事人得單獨訴請撤銷裁量處分之負擔,可能造成削弱行政機關裁量
權,且強使行政機關必須接受原來如無該附款即不須作成,或不欲作成行
政處分之結果,構成對行政裁量權之侵害,因此,對於裁量處分,當事人
如認負擔違法,非得提起撤銷訴訟,而應提起課予義務之訴,請求法院判
決行政機關作成無負擔處分之決定,方為適法,否則即屬孤立之撤銷訴訟
,因訴訟種類選擇錯誤而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至於羈束處分,因行政機關
作成於否並無裁量權,負擔本質上又係獨立之處分,當事人既主張負擔之
附加係額外增加其依法所無之不利益,實務上即承認此類訴訟之提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