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當事人得單獨訴請撤銷裁量處分之負擔,可能造成削弱行政機關裁量
權,且強使行政機關必須接受原來如無該附款即不須作成,或不欲作成行
政處分之結果,構成對行政裁量權之侵害,因此,對於裁量處分,當事人
如認負擔違法,非得提起撤銷訴訟,而應提起課予義務之訴,請求法院判
決行政機關作成無負擔處分之決定,方為適法,否則即屬孤立之撤銷訴訟
,因訴訟種類選擇錯誤而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至於羈束處分,因行政機關
作成於否並無裁量權,負擔本質上又係獨立之處分,當事人既主張負擔之
附加係額外增加其依法所無之不利益,實務上即承認此類訴訟之提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