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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0910086886 號
  要  旨: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變更起造人,建築法第 55 條已規定應
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案,且申報開工備查非屬行政處分,主管機
關並無准駁之依據
2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11208072921 號
  要  旨:
關於「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之核定結果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40029 號
  要  旨: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本文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撤銷違法備查申報變
更起造人等之行政處分後,原核准原起造人建造執照之行政處分效力自應
回復存續。至於原起造人因他人偽造文書所延誤之時日,因非可歸責於原
起造人,宜不予計入建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