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及性質上尚非屬不得委任代理人之案件,如起造人就申請建造執照 或雜項執照案件委任建築師辦理,該代理權授與除當事人另定外,應及於 案件程序有關之全部行為,如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則送達應向建築師為之
關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前,經 內政部同意開發而縣 (市) 政府尚未核發許可之案件,後續如何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召開之「研商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 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後開發許可執行疑義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