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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331584300 號
  要  旨:
建築法及性質上尚非屬不得委任代理人之案件,如起造人就申請建造執照
或雜項執照案件委任建築師辦理,該代理權授與除當事人另定外,應及於
案件程序有關之全部行為,如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則送達應向建築師為之
2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0930088211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關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前,經
內政部同意開發而縣 (市) 政府尚未核發許可之案件,後續如何辦理
3 發文字號: 營署綜字第 0922911808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召開之「研商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
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後開發許可執行疑義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