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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811005 號
  要  旨:
已領有使用執照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築物,如未經申辦拆除執照即擅自拆
除完竣者,係依據建築法第 86 條規定向拆除建築物之行為人課處罰鍰並
勒令其補辦拆除執照手續。嗣後於同一基地申請建築許可之起造人,如經
主管機關認定無代行補辦拆除執照手續之義務,且原有建築物已滅失不復
存在者,得逕行申請建造執照
2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231084900 號
  要  旨:
管理委員會既屬非法人團體性質,代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且法律亦明定
具有當事人能力,而主任委員為管理委員會之代表人,則於程序上便宜之
計,似得以管理委員會為處分之相對人,此亦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3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432143600 號
  要  旨:
依比例原則,應先以處怠金間接強制執行方式促使當事人履行開鎖讓執行
機關人員進入勘查,倘間接強制執行仍無效果時,或情況急迫,如不及時
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再依以強制破壞方式進入執行違建查報蒐證
4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730803000 號
  要  旨:
臺北市建照工程未領得使用執照及擅自使用,應依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及同法第 86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另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
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予已裁罰
5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9020384800 號
  要  旨:
本案在行為人不明,該違建地上物擅自興建、占用之行為人既已無法特定
,應與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不特定人」情形相當,似得類推適用該條,
以履行公告或刊登市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程序代替送達後,依法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