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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工寓字第 1023226686 號
  要  旨:
新北市自 103.01.01  日起所申請之建築物建造執照,於建照申領階段,
若屬須進行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審查並位處山坡地範圍者,除應提
送專業技師簽章之管理維護計畫書外,並應經由專業技師依基地現況進行
評估,設置施工中及永久性之監測儀器並訂定其監測之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