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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586 號
  要  旨: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意旨乃要求屬於特定公寓大廈之全體住戶共同
遵守規約或法令,而謀該住宅區域之安寧、安全之適宜居住,達到安居之
目的。故在此條例立法精神下,基於條例所生之公法上責任,未必均屬重
視行為人故意過失之行為責任,亦有為達安居目的,而令住戶負擔基於其
與物之間的關聯而生之狀態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4年裁字第 1305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第 2  款對陳情不予處理而為函覆者,
僅為觀念通知,不得對之爭訟。

3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738 號
  要  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15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利
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行為。又住
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
變更。住戶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
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本件檢舉人
本非可得特定之人,而系爭二條文規定,縱有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
提昇居住品質等法益之目的,惟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事項,
並未明確規定,難謂該管機關依此規定對人民負有特定作為義務而無不作
為的裁量餘地。故檢舉人以第三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主管機關檢舉
者,本非主管機關應依檢舉、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為處分對象、作成有個
案規制效力行政處分以及作成如何內容行政處分之規定,又縱依保護規範
理論,亦難認該檢舉人得請求主管機關為特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第三人
之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327 號
  要  旨:
按竣工平面圖載有陽台、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
附屬建物辦理測量,此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3  條規定即可得知,是
辦理測量及登記事務之機關,固然就補登陽台面積數量及產權登記歸屬屬
其權責範圍,然關於系爭補登陽台是否座落法定空地,則無權審查,僅能
依權責機關之認定範圍辦理測量面積及產權登記歸屬;如權責機關將其認
定該部分為陽台,並發函通知登記機關,登記機關自應受此認定拘束,則
其依前揭規定以外緣為界,據以測量系爭陽台面積,核與前揭規定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60 號
  要  旨: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前段住戶不得於……樓梯間等處
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係以或與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
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部分分別規定,二者應屬不同之行為態
樣與違規要件。是以,妨礙出入係屬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之要件,
若於樓梯間等處所堆置雜物,則並無此要件。惟該項立法目的係為達維護
公共安全之目的,而明定樓梯間等處所不得擅自堆置雜物或設置柵欄、門
扇等,以免妨礙逃生避難,若一經堆置物品,即違反該項規範目的及立法
意旨,與堆置物品之屬性、大小及堆置之目的無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353 號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訴願法第 8  條規定,行政
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者,受委任之下級機關就
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其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2023 號
  要  旨:
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非法人團體為送達,固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
之。惟為避免因該管理委員會懸而未改選,而可脫免或無從發生行政程序
之效力,則主管機關逕對該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管理委員會送達者,仍
為合法之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