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管理負責人成立 、改選及規約報備等事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委託本市各區公所受理辦理
鄉(鎮、市、區)公所如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辦受理公寓大廈管理 組織之報備者,於相關程序辦理完備後,應逐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備查,同時副知該轄警察局
新北市政府委任新北市各區公所執行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所定 主管機關權限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