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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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4年台上字第 165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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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惟騎樓既為所有人專有,能否謂其於
該騎樓設置部分地上物,係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有所疑義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項,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1、3 款及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5 款、第 29 條並非授與第三人逕請求區分所有權人拆屋還地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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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6年判字第 17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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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房屋為耐久性消費財,買賣之價額甚高,屬集合式住宅房屋之共用部分
比例大小及內容,關係其增值性及使用效益,為承購人決定是否購買之重
要決定因素。而預售屋因尚未興建完成,購買人並無登記資料可查,亦無
成屋可參考,有關資料,均須仰賴建商提供,屬交易資訊較弱之一方。又
建商出售之集合式住宅房屋其共用部分是否包含分攤地下各樓層車道,即
關係共用部分比例之大小與內容,而為影響購買人交易決定之重要資訊。
因此,預售集合式住宅房屋之事業,就上開資訊未為主動揭露,而為房屋
之銷售,屬隱匿重要交易資訊;此一資訊之隱匿,客觀上若足以引起一般
大眾誤認或交易相對人受騙之合理可能性時,即係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
競爭或商業交易,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自為公平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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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4年訴字第 35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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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訴願法第 8 條規定,行政
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者,受委任之下級機關就
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其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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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8年訴字第 202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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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非法人團體為送達,固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
之。惟為避免因該管理委員會懸而未改選,而可脫免或無從發生行政程序
之效力,則主管機關逕對該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管理委員會送達者,仍
為合法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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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9年簡字第 26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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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
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
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
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公寓大廈之。同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規定,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
法令之規定。騎樓為開放空間,於大樓騎樓設置鐵捲門,對於行經該騎樓
之人自屬妨礙出入之行為甚明,如所提買賣契約是否可視為大廈規約而可
生「約定專用」之效力已有疑義,縱認其屬專用之約定,因於該騎樓之開
放空間設置鐵捲門妨礙出入,已違反上述規定,亦不得有「得於該騎樓設
置鐵捲門」之約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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