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 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 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此外,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喪失者,非經 登記不生效力,拋棄對於不動產之所有權者,亦屬依法律行為喪失不動產 物權之一種,如未經依法登記,仍不生消滅其所有權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 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 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