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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台上字第 2601 號
  要  旨:
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
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
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此外,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喪失者,非經
登記不生效力,拋棄對於不動產之所有權者,亦屬依法律行為喪失不動產
物權之一種,如未經依法登記,仍不生消滅其所有權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98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
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
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