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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98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
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
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

2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683 號
  要  旨:
按面臨已經公告之道路或現有巷道之境界線,依建築法第 48 條規定,始
得申請指定建築線,而現有巷道,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規定,均須以供公眾通行為必要,故供公眾通行
之現有巷道為指定建築線之前提要件,若巷道非供公眾通行,而僅供指定
建築線之住戶通行,即非屬現有巷道,而不能申請指定建築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54 號
  要  旨:
按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第 10 點第 1  款後段,雖將受理管理
組織變更之報備申請及發給報備函事宜,列入行政配合事項之一,地方政
府復以公告將此業務委由所轄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惟其規範目的,係為使
主管機關知悉,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核與
管理組織變更是否合法生效有別,故其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主管機關為一
定行為之公法上請求權,亦非兼為保障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設,自
無從據以為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之請求權基礎。是尚不能僅因備查係屬事
實行為,申請人不得對之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謂其享有得提起一般給付
訴訟請求主管機關就其申請准予備查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83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作成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特定建物係屬未經申請許可擅自
建造,構成實質違章,依法應予拆除,並經送達生效者,核其性質,係就
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之物之性質所為之確認行政處分。

5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2023 號
  要  旨:
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非法人團體為送達,固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
之。惟為避免因該管理委員會懸而未改選,而可脫免或無從發生行政程序
之效力,則主管機關逕對該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管理委員會送達者,仍
為合法之送達。